也就是說,有繼承權的親屬必須清償完被繼承人的負債後,才能繼承剩下的財產(例如被繼承人是爸爸)。
但不是每個人都知道爸爸生前欠了多少錢? 尤其是私下簽借據的借款有時無法得知。而你也不一定知道爸爸有多少財產,例如蒐藏的古董、黃金礦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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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法律就規定繼承人在得知可以繼承起的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而債權人也可以要求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然後繼承人要依照債權的優先順序和比例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
如果繼承人在這期間私自將被繼承人的遺產交給特地幾位債權人,或是故意隱匿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且情節重大,或是把遺產送給其他人,那繼承人就要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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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夠賠債權人的時候,繼承人就要拿出自己的錢還給債權人了。
也就是說,這時候繼承人就失去「限定繼承」的權利,而變成「完全繼承」。
以上就是民法第1156條到1163條關於「限定繼承」規定的簡略說明。
所以,如果你沒有辦理拋棄繼承,那就必須遵守「限定繼承」的規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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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你清楚被繼承人的負債可能大於遺產時,拋棄繼承還是比較保險而且比較方便的做法,辦妥拋棄繼承後,你就不用去注意及處理「限定繼承」的規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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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就來看看拋棄繼承怎麼做。
第一步
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也就是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想要拋棄繼承的人,必須以書面先行通知其他繼承人,例如小明的爸爸往生了,小明想要辦理拋棄繼承,而小明的媽媽還健在,小明還有一個哥哥及一位姊姊,這時小明必須先以書面通知自己的媽媽、哥哥及姊姊,表達拋棄繼承之意思。
建議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例稿如下: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王大鵬不幸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去世,本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本人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 這個通知書在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也有範本可以參考。
第二步 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拋棄繼承聲明書之例稿如下: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王大鵬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去世,聲明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王小明(簽名、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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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首先,在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以前,要先準備好下列文件,整理好後再附於民事書狀後面一併提交給法院。
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或醫院申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印鑑章、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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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繼承系統表(法院及地政事務所可以下載參考或自行製作)。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也就是上面第二步提到的拋棄繼承聲明書,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拋棄繼承通知書回執收據(也就是第一步提到的存證信函影本,或是寄存證信函時的郵局回執收據,每個法院稍有不同)。
在準備好上面各項文件後,就可以正式具狀向法院提出。
民事書狀範例
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王小明 住○○縣○○市○○路○○號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王大鵬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死亡,聲明人王小明係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聲明人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以聲明人即有於法定三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暨回執乙份(證四),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各乙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暨回執乙份。
謹 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年6月30日
具狀人:王小明
第四步 等法院通知
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准予備查,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拋棄繼承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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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叮嚀
※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必須向法院拋棄繼承,過了三個月,就不能辦拋棄繼承了。
※ 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如果子女全部拋棄時,那配偶和孫子女輩就會變成繼承人。
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權就落到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上。
因此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可以一同聲請,一同拋棄,大家都填在聲明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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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未出生的嬰兒,則是由父母拿戶籍謄本和印鑑證明來辦理拋棄,至於詳細的手續,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詢問。
以上大致是拋棄繼承的程序,但是細節規定每個法院可能會稍有不同,民眾可上各地方法院網站參考。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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