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上常常看到有民眾找徵信社抓姦,結果慘遭徵信社詐騙的報導,而我因為職業的關係,這些事例裡的當事人是活生生的在我面前描述經過,而非僅是新聞上的報導而已。
其實,每個行業都會有不肖人士,並非所有徵信業者都是如此,只是因為透過媒體報導,讓所有徵信業者背上了原罪。而且,會去尋求徵信社協助的民眾,通常都是處於驚慌無措的狀態,這時如果徵信社還利用民眾的弱點來騙錢,更會讓人不齒,也放大了徵信業者都是非善類的印象,而讓觀看報導的民眾形成既定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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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民眾能有標準來謹慎選擇徵信社,以下幾點是張律師的幾點建議:
第一:有合法立案的徵信社並非絕對是優良徵信社的保證
曾有一位民眾跟張律師說,他花了六萬元讓徵信社進行二個禮拜的蒐證,結果期限到時,他要求徵信社拿出這二個禮拜有進行蒐證的證據,沒想到徵信社卻回說「有掌握證據,但現在不能給你看,怕你看了生氣會破壞蒐證進度,如果還要繼續蒐證的話,必須再付徵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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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民眾一聽,當下氣結,事後來向張律師訴苦說「當初明明是因為這家徵信社有政府立案登記,才會信任他們的,結果品質怎麼會這樣?」
張律師聽完告訴這位民眾,徵信社就算有政府立案登記,只是表示他們可以合法執業而已,不代表徵信品質,所以將來各位朋友如果看到徵信業者廣告強調「政府合法立案登記」等等,千萬不要以為這就是優良徵信品質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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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千萬別只找了第一家徵信社就馬上簽約委託
找徵信社就如同請仲介找房子一樣,千萬別只找了一家就馬上簽約。徵信業者通常都會在第一次與民眾碰面時極盡所能勸民眾簽約,但是民眾千萬千萬別被當下自己惶恐無助、極需有人協助的情緒矇蔽而急率的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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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依照張律師的經驗,會來向我訴說遭不肖徵信業者坑錢的民眾,都是找了第一家徵信社後就馬上當場簽約。所以建議民眾多多比較各家徵信社,最好與每家徵信業者都洽談後再決定要委託哪一家,如果怕自己當下胡亂決定,建議最好帶一位能適時阻止自己衝動簽約的朋友一起去徵信社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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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簽約之前盡可能先與律師討論契約內容,再決定是否要與該家徵信社簽約
如同前面所說的,有找徵信社需求的民眾,最好與每家徵信業者都洽談後再決定要委託哪一家,以免胡亂下決定,而且談完後最好能請他們給一份委託徵信契約書的範本,然後再帶來與律師研商契約內容對消費者有無不合理之處,研商後再仔細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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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徵信社不願意給契約書範本的話,建議民眾最好花一點費用請律師(或熟悉法律的朋友)陪同一起去徵信社洽談,對自身權益較有保障,畢竟花個幾千元的律師陪同費,總比事後懊悔被坑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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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契約內務必註明委託期限及委託費用,且要注意契約內有無限制民眾單方面之契約終止權
張律師從民眾提供的委託徵信契約書內容常常發現,徵信業者常會限制民眾單方面委託契約終止權,但是依據台灣民法第549條規定,民眾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單方面終止徵信委託契約,所以若民眾看到契約內有這條限制規定,建議要刪除,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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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也常發現徵信業者對於委託期限及費用的說明常會模糊不清,建議民眾一定要仔細問清楚付的錢是多久委託期限內的徵信費用,因為徵信業者常常是以一個月作為一個委託期限來收取徵信費用,等期限到期後,若要繼續委託,就會再次收取下一個委託期限的徵信費用。
第五:契約內務必註明要求徵信業者須以合法方式進行徵信行為
此點非常重要,此乃避免民眾自己被徵信業者不肖徵信手段牽連刑事責任的法寶,因為民眾委託徵信業者後,往往不清楚徵信業者的蒐證手段是否合法,所以建議一定要在契約書內註明要求徵信業者須以合法方式進行徵信行為,以免民眾將來因徵信社不肖徵信手段而與其成為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共犯。
第六:定期追蹤徵信業者承辦情況,並請徵信業者提出徵信結果資料
按照民法第540條規定,徵信社本來就有義務隨時將徵信情況及進度報告給委託的民眾知悉,民眾有可以隨時詢問徵信社蒐證進度,並請徵信社提出目前已取得之相關證據資料,徵信社是不能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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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發現常常有徵信社在民眾要求提出蒐證的證據時,以怕當事人看了證據會生氣破壞蒐證計劃為由,拒絕提供,建議民眾下次如果遇到這樣回覆的徵信社,就告訴他們「我會帶我的親人去看,你把證據資料提供給我親人看,我不會看,這樣我就不會感到生氣,也就不會破壞你們蒐證計劃了」,如果徵信社還是不提供,那十之八九就是收錢不辦事的業者了。
張弘明律師目前並沒有與任何徵信業者合作,也沒有授權轉載文章,更沒有替任何業者代言廣告,請民眾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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