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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為什麼法官不讓我上訴? 法院到底是誰開的? 小額訴訟和簡易訴訟要注意的地方

為什麼我的案子才經歷第一審就結束了? 為什麼我還沒上訴,法官就讓對方強制執行我的財產?你的案子如果屬於小額訴訟和簡易訴訟,要注意的規定有哪些?

我在民事案件的官司如何提告?那篇文章有提過,起訴狀送到法院之後法官會審理是否具備訴訟要件,而就在這同時,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況,為民眾選擇合適的訴訟程序來進行,讓某些案情較為單純的案子可以不必經歷冗長的通常審判程序。

而民眾會自己跑法院打官司的案子通常是「小案子」、「簡單的案子」,請教完律師自己寫個書狀就可以去開庭,所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的比例相當高。

這兩個訴訟程序和一般民眾所認知的「通常訴訟程序」、「三級三審制」的規定有些許不同,底下我們就來看看要注意哪些地方。


小額訴訟的調解程序很重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小額訴訟必須強制調解,所以法院行調解程序時,就是正式開庭。如果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官可以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也就是說法官在調解時可以根據一方的說法和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就做出判決,你不出席又不說明原因,就是放棄答辯的機會

所以民眾如果無法出庭,一定要打電話給書記官請假,或是先將答辯狀寄過去,並且告訴書記官無法去開庭的原因。


小額訴訟在被告敗訴時,法院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假執行,就是先執行的意思。

通常會要原告繳交一定金額的擔保金,然後原告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不管被告是不是要上訴,原告只要在第一審的判決勝訴,就可以先執行對方的財產。


小額訴訟的請求金額上限是十萬元

依據民法第436條之8規定,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不過有時候原告請求的金額會變更,例如車禍案件,一開始請求10萬元,在審理過程中又陸續有醫療、復健等費用的支出,所以原告就會追加請求金額。至於如何追加,可以看什麼叫做訴之聲明?

因此,第一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時,合計金額不可以超過10萬如果超過,除非是原告與被告都同意法官也認為適合,這時候才可以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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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或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或者法官認為不適合,那麼變更追加的部分,法官就會認為違反民事訴訟法436-15條規定而不准許變更追加。

但這並不表示你不可以增加請求金額,只是你得針對超過的金額另外提起訴訟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因為小額訴訟最高只能上訴到第二審。


小額訴訟最高只能上訴到第二審

小額訴訟程序最高只能上訴到第二審,所以第二審就是法律審,而所謂的法律審就是只審查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也就是說,除非第一審法官的判決違反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上訴 。

因此,小額訴訟的第二審不可以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例如爭執合約的真假),也不可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那些都是在事實審(第一審)的階段應該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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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車禍的例子來說,如果要追加請求金額到20萬,假設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就不可以針對金額的高低來上訴,但如果是另外提起訴訟,雙方仍然可以針對增加的金額在第一審為自己的權益申辯。


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 關於財產權的訴訟,請求金額上限是50萬元。

但是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的情形,不管標的金額為多少,都適用簡易程序,請自行參考法條。
例如a:旅客和旅館主人因為食宿費用引起的紛爭。
例如b:因為僱傭關係發生爭執,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 當被告敗訴時,法院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有些案件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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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詞辯論期日,如果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官可以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是三級三審制。

所以第一審和第二審都是事實審,第三審是法律審。
事實審的意思就是可以針對事實的部分爭執,例如車禍案件可以針對金額的高低爭執。

如果這時候原告要追加請求金額,合計一共超過50萬時,法院就會改成通常訴訟程序來審理。
除非雙方合意或是被告不抗辯,繼續對本案做出言詞辯論,那這個案子就會繼續以簡易程序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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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上訴以後才追加金額,會讓這個案子變成適用通常程序,那就不可以追加,只能另外提起訴訟。
例如原本請求40萬,上訴後追加30萬,這樣會造成被告針對追加的30萬只能在第二審辯駁,因為接下來就進入第三審,而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他不能針對事實做答辯了。

於是法律就規定,針對這另外要追加的30萬,原告只能另外起訴,適用簡易程序,這樣被告在第一審和第二審都可以做事實上的抗辯,才不會損害他的審級利益。

看完小額訴訟和簡易訴訟簡略的介紹,這樣大家應該都明白為什麼我在 訴訟標的金額 那篇文章,會說請求金額的高低對訴訟是有影響的。

我在另一篇文章有整理三種訴訟程序的表格給大家參考,有須要的民眾請
前往→→民事的準備程序是在準備甚麼?
前往→→司法院的小額訴訟表格書狀(第77個)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到第436-32條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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