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須送交法院核定通過,調解才算成立
各區(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是由地方上的名望人士或地方耆老擔任,不一定具有法律專業,因此調解成立之後,調解書須送交法院核定通過,調解才算成立。
調解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要注意調解書的內容不可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是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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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關於刑事告訴乃論案件的調解書要具備執行名義,只能以給付金錢、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或是其他替代物為限。如果是叫人家去市場下跪洗門風,這種調解書是不會被審核通過的。
沒有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如同一般契約
沒有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不具既判力和執行力,但是具有民法和解契約的效力,因此可做為日後訴訟的憑藉,只是合約內容仍是不可以有上述違法的情形。
鄉鎮市公所可以調解刑案
地檢署或法院處理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只有提告與撤告的途徑,並不會事先安排調解的程序。但是鄉鎮市公所經由被害人同意之後,可以進行「告訴乃論罪」的調解。
例如車禍的過失傷害或是一般輕微的傷害案件,提告之後如果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在鄉鎮區(市)公所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書上記載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經法院核定後,就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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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告訴乃論案件如果是經由鄉鎮區(市)公所調解,民事刑事可以一併處理,比較不會衍生我在刑事案件私下和解要小心那篇文章所提到的一些麻煩。
刑案被害人一定要注意請求權時效,最好主動聲請調解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如果是由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就視同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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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小強2018年1月1日開車不小心撞傷小美,小美在2018年1月10日向鄉鎮區(市)公所提出調解聲請,最後調解不成立,而且調解時間超過6個月,照理說已經過了告訴乃論罪6個月的告訴權時效,但是小美是這個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權人,而且這個調解是由小美聲請,所以這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時,就視同小美在2018年1月10日已經提起告訴。
但如果這個調解是由小強提出聲請,那麼小美就不能使用這個規定,所以她必須注意告訴權時效,或是她自己也向鄉鎮區(市)公所提出聲請調解。
前往→→ 調解比較好? 還是打官司比較好?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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