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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自己打官司如何閱卷?

有許多民眾不知道原來打官司可以調閱法官手上的訴訟資料......

閱卷簡言之就是檢閱訴訟過程裡相關的證物資料。

我在不知道被告地址怎麼告? 曾經提及不知道被告姓名無法提告的例子,例如和鄰居發生衝突但卻不知道對方姓名,這時候你就需要在起訴狀裡請法官幫你向相關單位查詢,然後你再主動向法院詢問查詢的結果,這時候你就要用「閱卷」的方式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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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當訴訟發生時,雙方往來的書狀、證物,雙方請求法院調查的證據文書,或是法院主動調查的證據等等資料,都是匯集在法官手上,而你要調閱的,就是法官手上關於這件訴訟的所有資料,這樣你才能更加了解案情,才知道要如何在法庭上爭取自己的權利。

如何聲請閱卷 ?

各個法院的規定和作業模式稍微有些不同,詳情建議民眾可以向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洽詢,這邊說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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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電話給負責你案件的書記官,和書記官約好你要閱卷的時間,並且詢問要寫「閱卷聲請狀」呈報給法官,還是填寫「閱卷聲請單」傳真給閱卷室。
閱卷的資料就是法官審案時所看的卷證資料,這是由書記官負責保管,所以閱卷的事情一定先問過書記官 ,而不是直接跑到閱卷室說你要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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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書記官約好時間,「閱卷聲請單」也傳真到閱卷室以後,書記官會將卷宗交給閱卷室,民眾就按照約定好的時間到閱卷室,然後出示身分證件,告訴閱卷室你要閱民刑事哪一股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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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閱卷方式可以選擇影印、抄錄、拍照。


閱卷注意事項

1. 卷宗資料都是集中送到閱卷室,民眾可在當天打電話確認卷宗是否已經送到閱卷室,可節省等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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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可以自行拆閱卷宗資料,如果不拆閱無法影印,必須請閱卷室詢問書記官是否可以拆閱。

3. 抄錄卷宗時為避免卷宗受到人為破壞,所以可能會要求只能用鉛筆抄錄,不過現在多數民眾的手機都有拍照功能,所以較少人使用抄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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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卷宗上的記號不可更動,例如便利貼的位置。

閱卷聲請的限制

民事的部分只要是訴訟當事人都可以聲請,而刑事案件則是限定必須由律師來閱卷,例如被告的辯護人,告訴人和自訴人的代理律師才能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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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有看過一些律師認為刑事的告訴人也可以閱卷,但是從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271條之1的規定,以及法院做出的裁定得知,刑事告訴人是無法自行閱卷的,民眾可利用司法院的查詢判決系統參考以下這兩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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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使用我在 打贏官司要從「找」「查」開始 所講述的方式,在裁判案由輸入「聲請閱卷」,全文關鍵字設定成「告訴人」,可以看到許多告訴人聲請閱卷被駁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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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關於被告不能親自閱卷,只能調閱筆錄的規定,司法院即將做出一個重大變革,因為大法官在2018年初做出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被告應該要有閱覽全部卷宗的權利,所以等修法完成,未來被告在審判中也可以自行閱卷,不用透過律師了。

至於在偵查階段,仍舊是維持不能閱卷的規定,就算委任律師也不能閱卷。但如果案件不起訴之後告訴人不服,爾後進入交付審判的程序,這時候委任律師就可以閱卷了。

此外,刑事訴訟法也增訂了第33-1條,允許被告辯護人在偵查中對被告羈押審查的程序可以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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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各細節就請民眾到各地方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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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網址是台中地方法院的閱卷聲請規定,裡面有閱卷聲請單的下載,也有閱卷室的聯絡電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閱卷聲請規定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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