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時,與訴訟上和解的效力相同
消費爭議透過各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且經由法院認可之後,其調解書與民事訴訟上的和解效力相同。這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以做強制執行,不用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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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眾必須特別注意,每個縣市的做法不同,並不是你提出申訴就會直接進入調解,有些是採取先協商的方式,『經由協商達成協議』和『調解成立』,這兩個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 消費爭議案件在協商過程中達成協議,並不算調解成立 ~ |
每個縣市的消費爭議委員會的處理方式不一樣
◎◎ 有的縣市在消費者提出申訴後,就會直接安排進入調解。
◎◎ 有的縣市必須先經過協商程序後,才能申請調解。
◎◎ 有的是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訴,然後主管機關會行文請業者答覆,如果消費者不滿意仍要再次提出書面申訴,這時候主管機關仍是請業者書面回覆,如果消費者依舊不滿意,才能申請調解(要先經過兩次的書面申請)。
協商過程中達成協議並不算調解成立
協商過程中達成協議,其協議的內容屬於民法上的和解契約,也就是「私下和解」、「訴訟外的和解」,所以沒有執行名義,若業者日後不履行協議的內容,消費者必須提起訴訟,待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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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遇到消費糾紛,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找消保官,尤其是這十年內關於補習班的信用貸款糾紛特別多。針對類似的情況,可以參考張律師的另外兩篇文章。
前往→→ 調解比較好? 還是打官司比較好?
前往→→ 去鄉鎮區(市)公所調解要注意什麼
前往→→ 台中市政府消費爭議申訴或調解的程序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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