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老婆)不養家怎麼辦 ?
有時候一方賺太少,有時候一方只想存錢給自己而不願多分擔家用,導致其中一方只好拿自己的婚前存款來補貼婚後支出,法律如何為雙方取得平衡呢?
今天這篇文章就教大家簡單試算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不過夫妻財產的使用總是會牽涉許多因果,所以並非將以下計算公式直接套用就是訴訟結果。這篇文章只是讓大家有個初步的概念,在尋求法律諮詢時,才會比較聽得懂律師在講甚麼。
志明與春嬌在97年結婚,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
結婚以前
志明
春嬌──────台中律師張弘明著作權所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有80萬存款。
結婚以後
志明────── https://gotolaw.tw/
薪資存款50萬。
曾經負債100萬,但是已拿婚前存款清償完畢。
春嬌
薪資存款100萬。
若志明與春嬌現在離婚,財產怎麼分?
這邊我們建議對於夫妻財產制度沒有概念的民眾,先前往這篇文章閱讀 →→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再回過頭來看案例分析。
我們先計算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是多少。
婚後剩餘財產
志明
★★ 婚前財產120萬-婚後負債100萬=20萬(婚前財產)
這20萬元是婚前財產,所以不用列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 但是依台灣民法第1030-2條規定,拿婚前存款去清償婚後負債,仍要把已經清償的債務算入婚 後負債計算。
所以志明的婚後剩餘財產是
婚後財產50萬 ─ 婚後負債100萬=-50萬
(相減後成為負數以0計算)
───────── https://gotolaw.tw/
春嬌
婚前財產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春嬌的婚後剩餘財產是
婚後財產100萬-婚後負債0=100萬
所以,春嬌的剩餘財產是100萬元,志明的剩餘財產是0元,因此春嬌比志明多100萬元(100萬-0=100萬)。
依照民法規定,志明有權要求春嬌給她50萬元。
100萬÷2=50萬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民法第1030-2條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往→→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前往→→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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