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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

離婚無效三部曲

有時夫妻一方事後反悔時,會抓住離婚程序的瑕疵,主張離婚無效。要避免這種「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不得不注意以下三點。

地雷一:誤以為在律師事務所簽好離婚協議書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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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說這個觀念都是電視教的,就跟以為離婚男人要付贍養費一樣,積非成是了。
其實協議離婚會找律師通常是對於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沒有共識,所以想請教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透過律師向對方協調,希望盡快離成婚。至於完整的離婚程序則是必須符合台灣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P.S.見證人不須要陪同夫妻雙方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台中律師張弘明著作權所有,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地雷二:證人沒有親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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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達成共識,也簽了離婚協議書,接下來就要找證人簽名,這也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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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東方社會對於夫妻吵架總是「勸和不勸離」,甚至有些民俗觀念認為這是折損福壽的行為,所以有些離婚夫妻會私自刻印親友的章蓋在證人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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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雙方各自找一位朋友,然後各自帶著兩份協議書分別由兩位證人簽名。也就是說當證人簽名的時候,只看到了協議書和其中一方,並無法確認雙方是否都同意離婚,甚至無法得知協議書上的簽名到底是誰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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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實務上會認為,除了證人簽名之外,證人還有義務確認雙方是不是都想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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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雷三: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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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只是兩人愛情故事的昇華,它同時還是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兩人所生的孩子就是婚生子女,不須經過父親認領,而且第三人不能侵害任何一方的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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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代表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結束,所以必須讓第三人知道,因此登記是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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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戶政事務所有提供簡易的制式離婚協議書範本,所以夫妻兩人都有意離婚,對於離婚條件也已達成共識,也找好見證人簽名,其實也沒有必要另外花錢請律師草擬離婚協議書,利用戶政事務所的制式離婚協議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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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民眾要請我當離婚見證人時,我堅持要求雙方要一同到我的事務所,我要當面親自確認雙方是否有要離婚的意思。對於我這樣的要求,當事人往往覺得很麻煩,還會反駁說「坊間有提供離婚證人服務的業者,他們就不用夫妻一同到場,只要其中一人到場就可以」,而我總會跟他們說,那種作法將來會有爭議,很可能會導致離婚無效,因為證人沒有親見或親聞確認夫妻雙方有離婚之意思,不符合民法關於離婚要件的規定,縱使經過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將來還是可能會被法院判決確認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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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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