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無辜或是被陷害的被告,面對偵查不公開的各種手段,你會感到既恐懼又孤立。
但如果你是真正的被害人,你定會懇求檢警單位把壞人繩之以法,這時候偵查不公開的手段又派上用場。
所以,刑事案件在檢察官、警察局和法院的運作會有許多作業上的考量,大方向雖然是按照訴訟法規定,不過枝微末節處會因個案有所調整,因此實務的情況無法一一詳述,這邊只敘述概要,建議民眾還是要根據您的個案去諮詢律師。
檢察官的工作
偵查犯罪行為
因為民眾告發、告訴、自首,或是檢察官自行得知有犯罪嫌疑時,就可以展開調查。然後根據蒐集調查的證據,做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但如果是民事上的糾紛,即便有人受害,加害人也不會構成犯罪行為,例如單純的欠錢不還就不是犯罪行為,這就不是檢察官要偵查的方向。
不過,檢察官只能針對非告訴乃論罪的部分「主動」偵查,告訴乃論罪還是必須由告訴人提出,才能展開調查。
例如常見的妨害名譽就是告訴乃論罪。
我們常聽到民眾罵某些政治人物是狗、是蛆、是某一種菜,通常也都是由被罵的對象提出告訴後,檢警才會開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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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國家追訴犯罪
刑事案件必須經由檢察官起訴,法院才會進行審理。也就是說,檢察官的職責就是根據所調查的證據,依職權提起公訴,代表國家追訴犯罪。
如果是民眾自行蒐證向法院提出告訴,叫做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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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和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仍能繼續追查犯罪,提供證據,並且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所以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也會全程到庭。
不過偵查中和審理中是分別由不同的檢察官負責,這是因為考量偵查組檢察官工作負荷過重所形成的制度,而審理中在法庭出現的稱作「蒞庭檢察官」或是「公訴檢察官」。
執行法院判決
例如:發監執行、吸毒者的禁戒處分,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治療等保安處分,或是假釋中的保護管束、交保、事故現場相驗、聲請易科罰金。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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