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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5日

配偶婚後買的房子漲價了,離婚時我可以分到錢嗎 ?

配偶婚後買的房子漲價了,離婚時我可以分到錢嗎 ? 如果不分錢,房子如何一人分一半?

有些夫妻買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然後由一方負責繳房貸,離婚時房子自然歸登記方所有,那負責生活費的那一方不是很吃虧嗎? 以下我們看看法律怎麼說 ?
志明與春嬌在97年結婚,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

結婚以前
志明與春嬌
都沒有存款。

結婚以後────── https://gotolaw.tw/
志明
薪資存款100萬。
春嬌
以總價300萬買了一間房子,目前市價高達800萬,但還有200萬的貸款沒有還清。

若志明與春嬌現在離婚,財產怎麼分?

這邊我們建議對於夫妻財產制度沒有概念的民眾,先前往這篇文章閱讀 →→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再回過頭來看案例分析。

我們先計算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是多少。

婚後剩餘財產
志明
婚後財產100萬 ─ 婚後負債0萬=100萬

春嬌
★★ 房子是婚後買的,屬於婚後財產,所以要列入剩餘財產來分配。
★★ 依照民法第1030-4條規定,房子的價值要以離婚當下的價值去計算,所以這間房子要用800萬去算。
★★ 房子的貸款還有200萬沒有繳清,所以列入婚後負債。
婚後財產800萬-婚後負債200=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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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春嬌的剩餘財產是600萬元,志明的剩餘財產是100萬元,因此春嬌比志明多500萬元(600萬-100=500萬)。
依照民法規定,志明有權要求春嬌給她250萬元。
500萬÷2=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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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實務上最常遇到的情況是 不要分錢,只想分房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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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所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是指房子產權一人一半,而是請求差額「價值」的一半,所以只能換算成錢。
如果怕對方付不出錢,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查封那間房子。不過聲請假扣押必須向法院繳交請求金額的1/10做為「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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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這個案例中的志明請求250萬,那就必須先交25萬給法院,等訴訟結束,拿到勝訴的確定判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掉那間房子,也才能把擔保金拿回來。所以請求金額越高,要付的擔保金也越高。

因此有些配偶就認為房子一人分一半才有保障,但是房子「共同登記」也意味將來這間房子要做任何處分都必須兩人同意,例如出租、出售都必須兩人同意,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租賃的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一對不歡而散的離婚夫妻,日後如何能協調房子的處分呢? 所以律師通常還是建議換成錢比較實在。

接下來我們整理一下「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差別。

大家還記得我們在 老公(老婆)只付房貸不付生活費怎麼辦? 也有提到房子漲價後的剩餘財產計算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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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案例的前提是「婚前買房」,離婚時房子漲價,房屋增值的部分不列入計算

*** 但是「婚後買房」,離婚時房屋增值的部分就要列入計算,兩者並不一樣。
*** 那如果是婚前訂立買賣契約,婚後才辦理過戶呢?

這時候就要看這間房子是用婚前還是婚後的錢去買的。例如是老婆拿婚前財產買房子,那即便是等到婚後才完成過戶,也可主張是婚前財產。當然還有其他可能的情況,例如父母贈與,這就要看個案認定了。

提醒大家:夫妻財產的使用總是會牽涉許多因果,所以並非將以上計算公式直接套用就是訴訟結果。這篇文章只是讓大家有個初步的概念,在尋求法律諮詢時,才會比較聽得懂律師在講甚麼。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民法第1030-4條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前往→→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前往→→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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