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如下: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碼: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碼:
以上雙方因個性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經彼此同意協議離婚,並經見證人二人確認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雙方亦瞭解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民法第1055條離婚子女之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6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規定,同意接受及遵守以下離婚協議條款暨共同簽捺如後:
一、男女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並同意於民國年月日時共同至戶政事務所為兩願離婚之登記。雙方並同意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並不得有干擾他方之行為。
二、子女之監護權、會面交往權及生活教育扶養費用之約定: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女兒000 ( 民國 年 月 日生)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男方同意單獨歸女方行使。
(二) 男方同意給付女方對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女兒於滿○○歲以前每月生活教育扶養費用新臺幣○○元整、於滿○○歲以前每月生活教育扶養費用新臺幣○○元整、於滿○○歲以前每月生活教育扶養費用新臺幣○○元整、於滿○○歲以前每月給付生活教育扶養費用新臺幣○○元整。前開男方每月應給付之生活教育扶養費用應於每月○○日前完成匯款手續(女方銀行帳號:)。
(三) 前項所約定之男方應給付之生活教育扶養費用自民國○○年○○月○○日起應支付第一期扶養費用,於雙方之未成年女兒滿二十歲以前,男方應給付之生活教育扶養費用合計○○期,金額合計新臺幣 ○○元整。期間男方若遲延給付生活教育扶養費用達一期以上者,其餘未屆期之生活教育扶養費用視為全部屆期,女方得向男方請求一次給付未付之生活教育扶養費用以及未屆期之生活教育扶養費用,男方不得異議。
(四) 女方同意男方於每週五、六、日對雙方之未成年女兒行使會面交往權。男方應於每週五上午○○時前自行接走雙方之未成年女兒,並應於當週日下午○○時前將雙方之未成年女兒送回女方之住所。
(五) 男方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於當週履行前項約定之會面交往時,男方應提前二日告知女方;男方若無正當理由不依前項約定之日期、時間履行會面交往時,女方得酌情減少男方對雙方之未成年女兒之會面交往時間,惟不得完全剝奪男方對雙方之未成年女兒之會面交往權。
三、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
雙方瞭解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方同意給付○○方新臺幣○○元整,並於民國○○年○○月○○日前匯入○○方帳戶(帳號: ),雙方無異議。
四、本協議書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應即同赴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依法始生離婚之效力。
五、本離婚協議書所訂各條,經雙方同意切實履行,如有違約情事,或非法干擾他方,應受法律之制裁。
六、本協議書壹式五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立協議書人)
男 方: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女 方: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台中律師張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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