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真與瑞凡結婚多年,二人有一個剛滿五歲的女兒純純,純純從出生起就都由安真負責照顧。最近安真發現瑞凡在外面有女人,安真想要提離婚,但又非常想要單獨擁有純純的監護權,想說先下手為強,在打離婚官司前先把純純帶走藏起來,以免瑞凡發現,安真可以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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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來向張律師諮詢的民眾總以為自己是媽媽,為什麼不可以在與先生打離婚訴訟前或在打離婚訴訟中先把小孩帶走藏起來,以免被先生搶先一步帶走?事實上,確實是不可以的,因為在法院實務上已有多起父母其中一方擅自將小孩帶走藏起來,而被判構成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之案例(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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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難道真的沒有辦法,只能坐以待斃嗎?其實不然,張律師通常會建議以下步驟,避免被告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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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先找好打算分居以後在外居住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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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帶走小孩(此時還不要讓對方知道你帶走小孩)。
第三步: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並將小孩目前居住地址告知對方,此步驟非常重要,過去法院實務判決之所以會認為帶走小孩的一方就算是父母也會構成和誘罪,就是因為沒有讓對方知道小孩人在哪裡,所以若有讓小孩知道人在哪裡的話,就不會構成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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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先向法院爭取將小孩監護權暫時單獨歸由我方行使,若能獲得法院准許,就可以在漫長的離婚訴訟過程中名正言順的單獨作為小孩的監護人了。若法院無法准許,也至少請法院能先定我方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角色,讓我方帶走小孩之行為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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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向法院提離婚訴訟,同時聲請法院酌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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