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女生會在婚前協議約定這項,足以見得家暴行為難以見容於現今社會,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法律並不允許「以離婚為前提」來訂立婚前協議。
大家還記得我們在 打贏官司要從「找」、「查」開始 這篇文章有提到,「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具有拘束下級審法院的效力……」,而最高法院就曾經針對「婚前預立離婚契約」做出一個判例,認定這種婚前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50 年台上 字第 2596 號
夫妻間為唯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至於甚麼是公序良俗,最高法院也曾經做出解釋。
69 年台上 字第 2603 號
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
看到這邊一定有許多民眾感到不解與憤懣,難道法律允許「適度的家暴」? 難道以前人家說 「要被打三次才可以離婚」 是真的?
而且最高法院的判例是民國50年所留下來的,當時「法不入家門」的觀念極重,如今已經是民國107年,民法已經做了非常大幅度的修正,為何還要遵守這個判例呢?
因為以東方社會的倫理觀念,認為婚姻生活應該要以永續經營為目的,雙方都要盡最大努力去維持,當雙方的意願出現歧異時,除非有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離婚事由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才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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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定除了維持社會安定外,也可避免一方故意使他方違反協議或規定,進而達到離婚取財的目的。
例如小美與阿國約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阿國要將房子過戶給小美」,此外還約定「如果發生家暴就離婚」。
有次小美與阿國吵架,擋住阿國去路不給他洗澡,還不斷用身體將阿國往牆邊頂,並且說著「你打啊! 你打啊!」,阿國一氣之下就推了小美一把,結果小美重心不穩去撞牆。此時如果按照協議,阿國就失去一間房子了。
但是夫妻吵架的箇中原委往往牽扯瑣碎複雜的故事,動手打人固然不對,然而沒動手的人也可能才是造成婚姻失和的主因,所以法律不允許「家暴就離婚、外遇就離婚……」等等「以離婚為前提」來訂立的婚前協議。
前往→→ 不履行婚前協議是構成離婚的事由嗎?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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