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案件不屬於小額訴訟或是簡易程序,那就會被歸類成通常程序。
這時候你會先收到準備程序庭的開庭通知單,然後法官會要求雙方整理爭點提交給法院,再來才會進行到言詞辯論庭。
爭點整理就是整理爭論的事項
簡言之,就是將爭論的事項提出來,然後把其中的事實脈絡整理清楚,把法律關係建立起來。
例如A和B因為買賣契約發生爭執,A認為B提出的契約經過變造,並且提出自己的那一份契約,明確指出兩份契約的不同。
而且A還說簽約當時C也在場,C可以證明契約經過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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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謂的爭點整理,就是用書面或口頭陳述,將自己爭執的事項整理出來,幫助法官明瞭事件的來龍去脈,一般民眾不一定要像律師一樣,寫出一堆看起來很專業,很厲害的書狀。
準備程序是為日後的言詞辯論做準備
所以這階段的重點就是彼此將手上的證據提出來,先看看這些證據是否為有效的證據? 是不是應該討論的證據?
對於證據有所疑慮,想要聲請鑑定,或是要聲請證人,也是在這時候提出來。
例如上面的例子,A懷疑契約經過變造,他就要在這時候向法官提出鑑定的聲請,向法官聲請證人作證也是在這階段提出 (可以事先寫好聲請狀,請求法官向證人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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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勘驗現場,勘驗錄音證據等,也是這階段的工作。
而所謂的勘驗簡單說就是法官察看證據的情況,例如選舉的「驗票」就是在勘驗選票。
言詞辯論
上面證據調查的工作結束後,接著才會進入言詞辯論,就雙方的法律關係進行攻擊防禦,但也不是比大聲吵架,只是各自針對自己的法律主張進行辯駁。
由於民事訴訟的程序相當複雜,有許多實務的情況無法概述,請民眾依自身情況請教律師,所以通常程序就先介紹到這邊。
以下幾個地方請民眾自行注意。
給被告的書狀要自己寄送
只有起訴狀才是依被告人數準備相同數量的書狀給法院。
起訴狀之後的書狀往來,除了給法院之外,被告的部分(稱作繕本或影本)就要自己寄送了。
如果沒有寄給被告,被告當庭告知沒收到書狀,無法答辯,或是須要時間再看看原告寫的書狀,那法官就可能再訂下一次的庭期,拉長了訴訟的時間。
一造辯論判決的效果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到場的那方,可以聲請法官為一造辯論判決。
至於沒到場的那一方,如果再次通知後仍然不到場,法院就可以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這邊和簡易、小額訴訟稍有不同,可以看一下我另外一篇文章
前往→→ 法官為什麼不讓我上訴?
當事人有好幾位時,要注意共同訴訟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必要共同訴訟,只要共同訴訟人裡面有一人到場,然後對照又全部都沒來,到場的這一個人就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是普通共同訴訟就要視案件的情形而定。
例如: 原告 甲乙丙 ←→ 被告ABC 只有甲來開庭,其他人通通都沒來,甲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效力及於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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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如何區分 ? 這邊要請大家依據自己的案子去請教律師了,或是自行參閱民訴法第53條 ─ 57條。
三種訴訟程序的差別
訴字:通常審判程序 簡字:簡易訴訟程序 小字:小額訴訟程序
通常審判 (訴字) | 簡易訴訟 (簡字) | 小額訴訟 (小字) | |
最高 法院 | 第三審 五人合議制 法律審 | 第三審 五人合議制 法律審 | |
高等 法院 | 第二審 三人合議制 | ||
地方 法院 | 第一審 獨任制 或 三人合議制 | 第二審 三人合議制 | 第二審 三人合議制 法律審 |
第一審 獨任制 | 第一審 獨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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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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