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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1日

約定願意將房子過戶給對方可以反悔嗎?

是贈與? 還是借名登記? 講清楚,說明白

贈與

在婚前協議約定【婚後】願意將婚前已購買的房子過戶給對方,或者約定【婚後如果有買房子】願意過戶給對方,此種約定性質上通常會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只要雙方結婚了或者是結婚而且買房子了(條件成就),對方就可請求履行過戶房子的約定。

但是,依照民法第406條、408條的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若是經由公證的贈與契約,或是履行道德義務所做的贈與,就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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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雖然在婚前協議約定婚後願意將婚前購買的房子過戶給對方,或者約定婚後如果有買房子願意過戶給對方,只要還沒有辦理過戶以前,都可以主張撤銷贈與,這時對方就無法再依據婚前協議要求過戶房子。

不過如果婚前協議是經過公證的話,就不能撤銷贈與了,這時就必須乖乖將房子過戶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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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如果已經過戶給對方,這時又反悔想要回房子的話,那就要看當初婚前協議有關房子過戶的約定是不是屬於「借名登記」契約

例如當初是為了避稅或是優惠貸款而約定婚後如果購買房子的話,願意登記在對方名下,而且還能提出書面證據證明是「借名登記」,這時候可以提出終止借名登記的委託。

此時,假設雙方沒有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那就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所以雖然終止借名登記而讓房子回到自己名下,但日後離婚仍然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前往→→ 約定離婚時財產(房子)給女方會有什麼問題?
前往→→ 約定婚後收入都要轉到對方帳戶就是送給對方嗎?
前往→→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前往→→ 夫妻財產已經不是共有的,我們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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