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確認被告身分。法官會問你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和戶籍資料,以便日後傳喚。
2. 檢察官陳訴起訴要旨
檢察官陳述被告的罪名和事由,以便確認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有沒有須要做變更,實務上,檢察官開庭時常常說「如起訴書所載」。
3. 告知被告訴訟上的權利
這個就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常常宣導的四個權利,有須要的民眾可以連結過去了解詳情。簡言之就是告訴被告所犯的罪行、可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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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是否認罪
訊問被告是否認罪,以便裁量是否轉換成簡式審判程序或是簡易判決處刑。但是認罪必須針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全部認罪」,如果只認一部份就不算認罪。
5. 整理案件、證據的爭點
把檢察官和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爭執和不爭執的事項記明筆錄。
6. 處理證據能力的意見
※ 被告可以針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表示意見。法官審核檢察官和被告的意見,決定是否可以使用這些證據認定被告犯罪,如果法官認為該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那日後進入審判的時候,就不可拿來當作證據。
例如被告已經確定被刑求,那刑求之下所做的自白就不可以當作證據使用,也就是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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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證據能力之後,在之後的審判期日,才可以開始辯論這個證據的證明力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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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力的意思就是在講證據的可信度有多高。例如證人可能會說謊,所以證明力較低,但是DNA鑑定、監視錄影資料的證明力就會比較高。
而證明力的高低原則上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斷,所以日後的審判會給被告、檢察官辯論證明力的機會。
7. 聲請調查證據
檢察官和被告要向法院聲請調查哪些證據,都可以在這時候提出。
但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要聲請調查證據必須透過檢察官,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例如:要聲請傳喚誰當證人、聲請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要向哪個機構聲請甚麼文件證明、要做鑑定等。
8. 安排證據調查的範圍、次序及方法
準備程序處理的是檢察官和被告對於證據的意見,然後法官會排定證據調查的相關事項,等準備程序終結進入審理程序時,就會針對這些證據開始調查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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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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