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處刑基本上法官是不開庭也不審理
簡單說就是檢察官寫了一份文件告訴法官這個被告確實犯罪 ( 視同起訴 ),請法官直接判他有罪。
法官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起訴事實明確、證據充分,就會在不開庭、不審問的情況下,依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判被告有罪。
聽起來很不可思議,但檢察官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有一些成立條件的。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條件
※ 檢察官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證據,已經可以充分證明被告犯罪。
※ 被告所犯的罪刑必須是刑訴第449條所規定的輕罪,檢察官才可以聲請用簡易程序來判被告有罪 ( 可以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可以用社會勞動代替的罪責 )。
被告可以向法官聲請開庭
被告如果認為自己並沒有認罪卻被起訴,或是仍然希望當面再跟法官爭取和解機會,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可以聲請法院開庭。
但是實務上,法官收到檢察官的聲請後,通常很快就會做出判決(大約三、四個星期內),所以最好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一個星期內,主動到法院的服務中心櫃台查詢是否已經分案,然後填上查詢到的案號股別,趕快以書狀呈報給承審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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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聲請開庭
告訴人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不服,也是可以聲請開庭。
如果須要提起民事的賠償,可以在收到處刑書時就立刻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給法院,並且附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裡面的偵查案號和股別,等法院分案後會幫你交給承審法官。
若是不放心,也是可以用上述方法,查出已經分案後的法院案號股別,直接交給承審法官 ( 到服務中心交 )。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參考這篇 →→刑事民事一起告,程序怎麼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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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機會開庭可以提上訴
如果來不及聲請開庭,或是已經聲請了卻沒有開庭,這時候就只能提出上訴。上訴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十日內提起。時間的計算方式請參考 →→上訴的時間怎麼算?
對第一審法院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不服,可以上訴到第二審,由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審理 ( 不是高等法院 )。
被告要向原審的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上訴,並且在上訴期間屆滿後的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而告訴人則是向原檢察官提出,由檢察官代為上訴。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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