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會在婚前協議約定婚後的生活費、子女教育費完全由一方支付,例如約定婚後老公必須將收入全部轉到老婆帳戶用來支付生活費及子女教育費。
此時建議婚前協議要說明清楚,支付生活費及子女教育費所剩餘的款項是「贈與」對方? 還是請對方「保管」?
如果只是請對方保管餘款
如果餘款只是請對方保管,並不是要「送」給對方,以上面的例子來說,那餘款仍然是屬於老公的,老公有權請求老婆返還餘款。
不過離婚時,上面所提的餘款性質上屬於老公的婚後財產,仍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 (在此假設雙方採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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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餘款是贈與對方
再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餘款是約定要送給老婆的,那麼老公就無法要回餘款。
老婆帳戶裡從老公那邊匯過來用剩的餘款就是屬於老婆的婚後財產,但因為是贈與的性質,所以如果日後離婚在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可以排除這些餘款,不列入計算。
然而,這樣子的約定是有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而導致無效的,因為這表示老公結婚後沒有了任何財產自主權,所有收入全部都歸屬老婆,不能自主決定給自己父母的孝養金,不能自主決定生活開銷,所以法院是有可能認定約定無效而判決老婆必須將餘款返還老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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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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