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據調查
簡單說就是把準備程序中「蒐集」來的證據拿到法庭中調查清楚,透過檢察官和被告針對證據的交互詰問來發現事實。
調查證據的方式
在審理中要如何調查證據,法律有明確的規範。目前證據調查的方式有鑑定、勘驗、詰問證人、提出書面資料、被告自白。
鑑定
鑑定是法院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或機構,出示鑑定報告作為證據的調查方法,常見的有DNA鑑定、指紋鑑定、醫療鑑定,如果有必要的時候,鑑定人也會被傳喚出庭接受檢察官和被告的交互詰問。
勘驗
勘驗是法官把犯罪有關的事證做成筆錄的過程。有時會親自到現場察看,例如勘驗火災現場;有時是檢視物品之類,例如勘驗錄音錄影畫面,也就是把錄音錄影從頭到尾播一遍然後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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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的時候會通知被告和辯護人到場,這時候可以針對勘驗做成的筆錄表達意見。
詰問證人
詰問證人以交互詰問的方式進行,這部分在美國法律電視劇中常常看見,大抵類似那種形式,只是關於交互詰問有很多規定,請民眾根據自身的案情和律師討論。
交互詰問的流程是由聲請傳證人的那一方開始問話,這就叫做主詰問,然後再輪到另外一方問話,叫做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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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是主詰問 → 反詰問 → 覆主詰問 → 覆反詰問。
這個流程結束之後如果雙方還有要補充的地方,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再進行一次。
最後,審判長也會視情況主動訊問證人。
2. 調查被告自白
審判長在前面的證據調查結束之後,才會訊問被告在偵查中所做的自白,而自白的調查放到後面,目的是避免法官先入為主的心證。
3. 調查被告的科刑資料
調查被告有沒有前科,是不是符合自首的條件。
4. 言詞辯論
※ 證據調查完之後,也就是所有的交互詰問結束之後,就會進入言詞辯論,這時候要是針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法律層面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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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會針對前面的證據調查,說明為何認為被告犯罪,以及為何認為被告觸犯刑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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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和辯護人也是根據前面證據調查的結果,從法律層面和事實層面說明沒有犯罪的理由。
5. 量刑調查
讓檢察官和被告針對要被處的刑責發表意見,這時候法官也會問被告學歷、家庭環境、工作經歷等,如果被告已經認罪,也會問犯案動機。
6. 給被告最後的陳述
讓被告把前面沒澄清的部分做補充說明,所以前面已經說過就不用一直重複。
前往→→為什麼法官沒開庭就判我有罪?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前往→→刑案正式開庭前在做什麼? 提出證據的重頭戲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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