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就是你只要被人家告了之後,你就會得到一個「被告」的身分,但並不表示你已經被定罪。如果不幸被起訴,也只是意味檢察官根據他所調查的證據認為你的犯罪嫌疑相當高,所以起訴你,至於你到底有沒有罪,還是要經過法院公開審理。
2. 當被告的時候,如果是司法警察單位找你去做筆錄,你會收到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如果是檢察官要找你去問話,那你就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兩者稍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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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警局通知書,就是請你到警局作筆錄,大概了解事情經過。如果是地檢署傳票,去到之後就是直接開偵查庭,會有檢察官或是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告訴人一同開庭 ( 性侵害案件除外 )。
3. 傳票或是通知書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你無法得知誰告你,你只能知道案由 ( 例如:違反著作權法 ),也不會有詳細案情,身分欄位會顯示「被告」、「證人」、或是「關係人」。
4. 收到警局通知書沒有去做筆錄,依法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開拘票拘提你到案( 到案說明 ),所以拘提並不是把你抓進去關起來,也不一定會上銬,除非你犯重罪或是有逃亡的可能,或是跟警察大吵大鬧妨礙公務等等,不然小案件大部分的情況就是坐警車到警局完成筆錄 ( 例如:罵人髒話被告妨害名譽、在youtube按分享下載影片被告違反著作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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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聲請移轉管轄
在民事官司裡,一般採取「以原就被」的規定 ,也就是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或戶籍地的法院起訴。
但是刑事官司就不一定了 。常常是被害人向犯罪地的警局報案或是被害人住家附近的警察報案,當地警局受理之後,就會寄出通知書請被告前來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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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通知你做筆錄的警察局離你家很遠,而且你又有其他因素無法前往,像是照顧生病的父母,有年幼的孩子等等,建議你還是利用警局電子信箱跟承辦的人員說明你的處境並且再電話告知一聲,詢問可不可以讓你在住家縣市的警察局做筆錄,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 警局不一定會同意 )。
6. 如果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想要聲請移轉管轄,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填寫 (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7.asp ),如果當天無法去開庭,也務必電話和呈報書狀請假,並且告訴書記官有聲請移轉管轄。
7. 如果你事先知道因為何種原因涉案,可以準備答辯狀和證據資料當庭交給檢察官。在偵查庭中有敘述不完備之處,開完庭也可以補提答辯狀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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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有保持緘默和請律師陪同偵訊的權利,如果是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也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扶助。民眾可以在去警局或是地檢署之前,就先向律師諮詢,考量自己是否要律師陪同。
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提供24小時「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的專案,如果是原住民或心智障礙者可以去電詢問。如果是一般人必須符合基金會提出的三個要件,詳情請自行連結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product_detail&Sn=132&sid=3
9. 如果你這個被告當得很冤枉,自己的邏輯表達又不好,還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尤其又是牽涉重罪,建議事先找律師討論陪同。
但如果你真的知道自己犯罪,其實認罪比較好,不要繞來繞去硬拗還說謊,這個會影響檢察官對你的心證。
10. 如果對方有暴力傾向或是情緒極度不穩定,可以在開庭前告訴檢察官,請求檢察官讓你們開庭後分別離開,或者乾脆先請求檢察官准許你與對方分別在不同庭期開庭。
前往→→為什麼法官沒開庭就判我有罪?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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