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1. 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的偵查程序,不請檢察官蒐證,而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
2. 提出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3. 因為自訴不透過檢察官偵查,所以自訴狀必須記載被告的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以辨識的特徵資料,並且要附上犯罪的事實、證據和所犯的法條。
4. 同一個案件如果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就不可以再另外提自訴,除非是告訴乃論罪,但也必須在偵查終結前就提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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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
1. 告訴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不服,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提出再議。
2. 再議必須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然後向原檢察官提出,再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
3. 被告如果被撤銷緩起訴處分,也可以在十日內提出再議,方式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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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再議有幾種可能的結果
原檢察官的處理方式
◎ 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原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將卷證移送上級檢察署。
◎ 原法院檢察長命令其他檢察官繼續偵查,然後視結果決定撤銷原處分(起訴)或是移送上級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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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檢察署的處理方式
§ 上級檢察長認為偵查不夠完備,再議有理由,於是命令原檢察官或是其他檢察官繼續偵查,偵查完備後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 上級檢察長認為偵查不夠完備,發回續行偵查。如果又收到同一件再議案,仍然認為偵查不夠完備,則自行偵查,偵查完備後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就會命令地檢署起訴。
§ 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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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交付審判
再議被高檢署駁回後,告訴人如果還是不服氣,可以聲請交付審判,這樣就可以直接由法院審理。
※ 交付審判是強制律師代理,所以必須委任律師才可以提出。
※ 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必須在十天內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
這時候律師就可以檢閱偵查中的相關卷宗 ( 原本偵查中是不允許閱卷的 )。
※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的理由合理,就會做出一個裁定,告訴你案子進入交付審判。
※ 案子准許交付審判後,開庭時也會有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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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明律師、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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